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生活用水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高层建筑及地下工程建设为降低水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需要抽取地下水的,报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际抽取的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对抽取的水,应当尽可能加以利用。开发利用地下热水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回灌措施,减少浪费。单位建设的水源地温空调设施,必须采取全部回灌的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