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