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