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高层建筑及地下工程建设为降低水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需要抽取地下水的,报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际抽取的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对抽取的水,应当尽可能加以利用。

开发利用地下热水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回灌措施,减少浪费。

单位建设的水源地温空调设施,必须采取全部回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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