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生活用水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井供水单位节约用水措施的监督管理,帮助用水单位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市节约用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