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条已修改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约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