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九条已修改本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的实际需要,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供热企业可以调整采暖的具体日期。鼓励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采用新技术,根据供暖气象指数,调整能源消耗量,达到最佳供暖温度和节能减排效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