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设计和建设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进出境邮件、快件的检疫,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