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不得收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发生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经报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国家禁限寄物品之外的其他禁限寄物品名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