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