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倡导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出行方式,提高公众污染防治意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