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环保检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