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抽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