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等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