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实施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名录,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选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