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检验机构的环保复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