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治理第三十条有效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或者抽测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维修治理,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