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用机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且无排气污染违法记录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未经环保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