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且无排气污染违法记录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未经环保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