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以临时更换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进行环保检验。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进行环保检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