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客运、物流、环卫、邮政、驾驶培训、工程施工、金融押运、配送快递和危险品运输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定期维护治理或者更新,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车辆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