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客运、物流、环卫、邮政、驾驶培训、工程施工、金融押运、配送快递和危险品运输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定期维护治理或者更新,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车辆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