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第二十条有效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