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类型或者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