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