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本市行驶的外地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