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承担环保达标车型的销售责任,未达到本市执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本市销售。

定期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所销售的各种类型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