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促进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扩大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