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第十一条有效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促进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扩大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