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