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本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