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本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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