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