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