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燃煤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燃煤设施,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燃用不符合规定煤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安装消烟除尘设施、脱硫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消烟除尘设施、脱硫设施,给予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