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燃煤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燃煤设施,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燃用不符合规定煤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安装消烟除尘设施、脱硫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消烟除尘设施、脱硫设施,给予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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