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工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医疗废物和其他废弃物焚烧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焚烧炉的运行,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和数量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