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