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