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