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已废止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禁止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二)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或者刁难用户;(三)无故拒绝、拖延或者中止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四)故意延误邮件、电报的传递;(五)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或者窃听、窃用用户电话。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