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邮电局(所)、邮亭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告市邮电管理部门规定的营业时间、经办业务、通信服务质量和资费标准。

邮政信筒(箱)应当标明市邮电管理部门规定的开筒(箱)频次和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原因,邮电局(所)、邮亭需要改变营业时间、暂时停止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电业务,邮政信筒(箱)需要改变开筒(箱)频次和时间,必须经市邮电管理部门批准。

邮电部门应当依照市邮电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电报。

邮电部门应当依照邮政编码、收件人地址、信报箱号码,妥善投递邮件、报刊,确保邮件、报刊的安全。

新建建筑的建造者或者所有人,应当依照规定向邮电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邮电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时间开通邮电业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