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禁止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或者刁难用户;

(三)无故拒绝、拖延或者中止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

(四)故意延误邮件、电报的传递;

(五)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或者窃听、窃用用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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