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电信线路与行道树之间应当保持规定标准的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时,邮电部门可以修剪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