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电信线路与行道树之间应当保持规定标准的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

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时,邮电部门可以修剪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