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第十五条已修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