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第十四条已修改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保护图则,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和保护图则需要作局部变更和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