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Chapter 2 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Article 15Amended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