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重点公益林保护工程,严格执行采伐规定,搞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严禁乱砍滥伐等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禁止猎取和采集。自治县林业计划、财务由省单列。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