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水资源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水土保持的环境建设,积极发展水产和农田灌溉等事业,严禁一切污染水资源和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治理保护好伊通河流域。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权、审批权和水资源管理权、审批权。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