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