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