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三十条有效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