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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