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三十一条有效因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