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